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結(jié)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以下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一)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主動公開而沒有公開的;(二)依照《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三)認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違反《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侵犯其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公開的;(五)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申請更正,行政機關不予更正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違法收取費用的;(七)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未公開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五條申請人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確系違法或者不當?shù)?,復議機關可以依照職權(quán)責令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履行職責。
第六條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quán)利、義務可能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quán)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gòu)應當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八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九條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jīng)要求被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積極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gòu)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gòu)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八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gòu)應當對被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著重合理性審查。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模瑳Q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quán)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第十五條被申請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fā)現(xiàn)該政府信息公開不是被申請人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請人已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